互聯網的自由、開放等特性讓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網絡活動當中,為人們提供了一個話語權、言論相對自由的空間。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絡暴力、網絡侵權等行為事件不斷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如將責任都歸咎于計算機,當然是不理智的,畢竟參與網絡活動的主體依然是人。
如今,網絡上不斷地出現謠言或其他損害名譽權的案例,以近期宣判的案件為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浙江盤石信息有限公司訴沈某某侵犯名譽權一案進行宣判,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本案中,沈某某在其實名注冊的新浪微博“書香瓶子”等系列用戶名上以詆毀、辱罵等方式發表不良言論,構成對盤石公司及公司總裁田寧人格的貶損和誹謗,屬于以侮辱方式損害盤石公司及田寧的名譽。終審裁定判令沈某某通過新浪微博向田某賠禮道歉并賠償人民幣1100元。


圖 本案判決書
對于網絡名譽侵權方式,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教授柳經緯指出:“在網絡環境下,對于名譽權的侵害,主要是指以散布言論的方式,通過采取侮辱、誹謗、詆毀、貶低等手段,造成受害人名譽的損失。”被網絡空間放大的名譽侵權言論,傳播迅速、波及面廣,帶來了強大的傳播效力和嚴重的后果,柳教授認為:“參與網絡傳播的人多,網絡傳播速度快,傳播面很廣,在一些典型案件發生后,受害人各個方面都會受到影響,比如他所在的單位知道,社會上的人也知道,一些不明真相的網友還會發起強烈的語言攻擊,這樣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傳統的名譽侵權行為相比,更為嚴重。”
<iframe align="center,center" allowtransparency="true" frameborder="0" height="120" id="cproIframe_u1631718_2" marginheight="0" marginwidth="0" scrolling="no" src="http://pos.baidu.com/acom?adn=0&at=128&aurl=&cad=1&ccd=24&cec=UTF-8&cfv=11&ch=0&col=zh-CN&conBW=0&conOP=1&cpa=1&dai=2&dis=0<r=<u=http%3A%2F%2Fwww.zxcnn.com%2Fhtml%2F2015%2Fgundongxinwen_0226%2F1934.html&lu_161=10&lunum=6&n=40019089_cpr&pcs=1349x642&pis=10000x10000&ps=2392x175&psr=1366x768&pss=1349x2537&qn=9de32f4724c3f1c3&rad=&rsi0=640&rsi1=120&rsi5=4&rss0=%23FFFFFF&rss1=%23FFFFFF&rss2=%230000ff&rss3=&rss4=&rss5=&rss6=%23e10900&rss7=&scale=&skin=tabcloud_skin_3&stid=5&td_id=1631718&titFF=%E5%AE%8B%E4%BD%93&titFS=12&titTA=left&tn=baiduCustSTagLinkUnit&tpr=1424936489726&ts=1&version=2.0&xuanting=0&dtm=BAIDU_DUP2_SETJSONADSLOT&dc=2&di=u1631718&tt=1424936489699.116.172.173" width="640"></iframe>